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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生:关系开路,炮制刑案!被害人申诉难
时间:2023-09-12 14:51:59 来源: 作者:
山东省兰陵县鲁城镇魏家村的魏永生诉说了自己的冤屈,2011年1月21日,其被兰陵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直到十年后的2021年被开除党籍才知道自己被判滥伐林木罪的原委,随即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令人很遗憾的是,兰陵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21日作出了驳回申诉的(2021)鲁1324刑监6号通知书。
一、炮制刑案的背景
2010年5月23日、5月25日,魏永生因房前屋后树木影响房屋的安全,采伐了自己房屋房前屋后两处的杨树,共计13棵,其中南面房屋处4棵,北面房屋处9棵,得木材5.6立方米,单价500元/立方米,得款2800元。
魏永生说,树木采伐前,他打电话询问兰陵县林业局公安科的陈警官,咨询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事。得到的答复是,采伐自己家房前屋后树木,算是自家的零星树木,不用办采伐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未办证采伐了房前屋后树木13棵。
魏永生还说,自己在魏家村担任村支部书记多年,魏某芳不知何故对其恶意举报,通过其在林业局任副局长的张某,追究我采伐树木的刑事责任,张某亲自出马,绕开林业局公安科的陈警官,最终炮制了我滥伐林木的假案。
二、刑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兰陵县人民法院(2011)苍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永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滥伐林木罪。魏永生说,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采伐树木前,兰陵县林业局公安科明确告知不用办采伐证。第二、采伐自家房前屋后树木13棵,得木材5.6立方米,单价500元/立方米,得款2800元,达不到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最低标准。
魏永生还说,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采伐的是自家的房前屋后树木,只有13棵,属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三、定罪量刑既不确实又不充分
魏永生说,为了让他承担并不存在的刑事责任,兰陵县林业局的张某煞费苦心,歪曲事实、捏造证据。第一、证人和办案人均为魏某芳,其利用我采伐自家的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事实,诬告我刑事犯罪,目的是拿掉我的党员身份,为其担任村书记扫清障碍。第二、当时兰陵县林业局公安科只有干警两人陈警官和刘警官,事实上陈警官并未参与案件的侦办,案涉调取的证据、所作的笔录均为非法取证、非法证据。第三、鉴定结论显示采伐树木18棵,鉴定资料显示纳入现场所拍摄照片范围的树木只有9棵,只是我屋后的9棵树木,故意从不同角度拍摄,造成18棵树木的假象。第四、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的是20棵,现场勘验是18棵,供述的是20棵,互相矛盾的证据不应采信。第五、鉴定结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签名处显示,魏永生(文盲代签)说明自己无法查看笔录证据等内容的真实性。
四、未经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魏永生说,兰陵法院根本就没有开庭,2011年1月底,法官崔言海把他叫去的,在他一些材料上签了字。当时法官说,你滥伐林木的事,只要交5000元的罚金就什么事没有了,照样回去当书记。事实上,魏永生也是继续担任村支部书记,直到一年后村两委换届选举,才卸任村书记职务。
魏永生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或许就是他们抓住我不识字这一细节,只让我在其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字,制造开庭的假象。
五、没有送达,错失上诉时间
魏永生说,自己只知道向法院交了5000块钱,一直不知道法院还作出了(2011)苍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自然也不清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情况。如果当时因判决开除其党籍,也能及时进行申诉和维权。
后来魏永芳担任村书记,群众对魏永芳的做法不满进行控告。2021年鲁城镇党委对魏永芳进行查处后,魏永芳翻出来魏永生曾被判处刑罚的事,兰陵县纪委在2021年作出开除魏永生党籍的决定,魏永生才知道自己在十年前因滥伐林木虚罪被判刑的事。
魏永生认为,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苍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法程序。兰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鲁1324刑监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结论无法站住脚。
魏永生的申诉律师去法院调取魏永生“滥伐林木罪”一案的全部卷宗,法院只同意调取判决书、鉴定意见书等资料,侦查的卷宗、起诉的卷宗、开庭审理的卷宗均不允许调取查阅。
魏永生的申诉律师表示,下一步将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兰陵县人民法院提供魏永生“滥伐林木罪”一案的全部卷宗。尽最大可能让魏永生在这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
http://www.fg360.org/fazhi/3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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