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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名受害人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冯军院长及纪检组梁荣组长的实名举报信
时间:2025-01-05 13:53:14 来源: 作者:
尊敬的冯军院长及梁荣组长:
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些主要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利用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审判权,玩弄法定程序、任意践踏法律、明目张胆充当“虚假诉讼”犯罪分子韩伏香的“保护伞”,帮其实施犯罪及犯罪所得,毫无“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底线,数次将一个十分简单明了的“异议执行案”恶意“搅浑”!对长治市中院八年期间三次通过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所做出的三次《关于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等11名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长治市仲裁委(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审查报告》,三次均以枉法“复函”予以否定!迫使长治市中级法院最终在此“高压”、“强势”下,不得不无奈做出驳回我们案外人异议申请的“枉法”裁定。此行为在长治辖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对此,我们无法承受,也绝对不能接受!我们虽已向贵院提起复议,但为了防止错误、枉法的“复函”或“裁定”再次反复在山西省高院出现,我们只好再以互联网的形式向你们进行实名举报!
事实与理由如下:
我们众多案外人深知韩伏香高利放贷给孙海旺的款项早已连本带利在基本全部拿回后,再到长治市仲裁委谋取的一亿零九百万元的“仲裁调解书”,纯属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仲裁!因此,对韩伏香的“执行一案”,提出了执行异议。
长治中院对此,立即启动了司法审查程序,并组成了专案合议庭,八年期间,召开了由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孙海旺、韩伏香三方以及各方的代理律师共同参加的三次听证会。
2016年6月份第一次、2007年3月份第二次、2020年6月份第三次。
三次听证会,各方通过举证、质证、论证、相互印证: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结论如下:
一、韩伏香前后累计给孙海旺的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孙海旺)放贷资金6331万元,韩伏香所主张利息及复息为37674000元;
二、A、韩伏香在给孙海旺每次出借款项均是高利放贷,日息为0.001334,月利4分多,年利高达49.7%。(如此高额利息是法律严令禁止、打击的)
B、韩伏香于2013年5月份给孙海旺出借过一笔650万元,但该笔款项的利息却从2012年10月1日就已开始计算;(仅此一笔孙海旺每月就多支付韩伏香26万元利息)
C、韩伏香于2015年6月18日在长治市仲裁委谋取的“仲裁调解书”;在2015年7月27日就向长治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的8月11日,韩伏香再次向孙海旺出借960万元,韩伏香的行为明显违背常规逻辑。
D、韩伏香与孙海旺于2015年4月29日才签订了《欠款欠息的补充协议》,但韩伏香在签订该协议的第二天2015年4月30日便出具了仲裁申请书。从签订协议的到出具申请仲裁书的时间充分说明:韩伏香提供的《欠款欠息的补充协议》,纯属为虚假仲裁所制造的伪证!
三、孙海旺在韩伏香申请仲裁之前,已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已支付了韩伏香88497154元,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了韩伏香11627230元。也就是在“仲裁调解书”之前,孙海旺已连本带利支付了韩伏香100124384元;
另外,孙海旺与韩伏香的通话录音资料,该录音内容是孙海旺得知韩伏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给韩伏香打电话录音,录音中孙海旺反复质问韩伏香“······说好了是为了应付股东签订的调解协议,为什么法院真的来执行了······?”(再次证明该调解书是虚假的)。韩伏香在三次听证会上均对此闭口无言!“张大嘴冒热气”!
三次听证会的结论高度一致,韩伏香的执行依据,长治市仲裁委(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纯属依靠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所获取的“虚假仲裁调解书”。
在这里需要注明的是:韩伏香给孙海旺的高利放贷款项虽已全部拿回,但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借据等并没有销毁。
合议庭将八年期间三次听证会韩伏香的执行依据“仲裁调解书”纯属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财务数据造假、“不予执行”的结论均分别三次经长治市中院审委会研究讨论、审核通过。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以“不予执行”的《审查报告》报核山西省高院执行局。
省高院执行局罔顾长治市中院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做出的报核材料《关于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长治市仲裁委(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的审查报告》,及“不予执行”的裁定的理由、事实、法律依据,采取盲目、武断、一味无原则地偏袒韩伏香。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发函责令长治市中院对韩伏香的执行案子“继续执行”!
2017年,长治市中级法院依照第二次听证会的结论,第二次做出“不予执行”的《审查报告》,“报核”省高院执行局。
省高院执行局对长治市中院的第二次“不予执行”的审查报告,未经任何实质性的审查程序,就连我们众多当事人电话未通一次,面更没有见一下,通过“闭门造车”的手段,第二次回函,责令长治市中院对韩伏香的执行案子“继续执行”!
2020年,长治市中级法院依照第三次听证会的结论,第三次做出“不予执行”的《审查报告》,“报核”省高院执行局。山西省高院执行局对此又以“重新审查”的复函,否定了长治市中级法院第三次“不予执行”的《审查报告》。山西省高院执行局某些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对长治市中级法院通过严谨的司法程序,三次做出的“不予执行”的《审查报告》,三次加以否定,无非是从事实、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以下理由:
1、山西省高院在给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中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海旺与韩伏香签订《关于欠款欠息的补充协议》后进而向长治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6月18日,长治市仲裁委员会做出(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仲裁的情形。”
长治中院经过三次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做出的三次《司法审查报告》,三次反复既充分证明:韩伏香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财务造假、虚假仲裁的情形,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又充分证明:省高院的“复函”中这一认为,纯属为了保护韩伏香的“强盗”、“流氓”、托词!
2、山西省高院在给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中的“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就冯保卫控告韩伏香虚假诉讼,该局经审查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伏香有虚假诉讼行为,不符合立案的标准,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于2016年6月16日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来认定案外人,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保卫控告韩伏香虚假诉讼的事由不成立。”
山西省高院“复函”的这一认为,纯属“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为韩伏香开脱罪责,坑害案外人的“枉法行为”!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2016年6月16日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针对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冯保卫报韩伏香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而做出的,根本不是为虚假诉讼罪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由此可见,省高院执行局的主要负责人及办案人员,为了充当韩伏香的保护伞,竟敢胆大包天,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如此弄虚作假,,为韩伏香开脱罪责?
3、山西省高院在给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中认为:“······11名案外人主体是否适合,你院向本院报核期间,补充证据有,11名案外人的胜诉判决,但做出判决书的时间,均在韩伏香做出仲裁调解书之后,······11名案外人相关的民事判决,可另案执行。”
省高院复函中的这一枉法认为,妄想企图否定我们众多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为消化韩伏香典型的犯罪事实进行“釜底抽薪”,明目张胆充当韩伏香实施犯罪的“帮凶”,并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执行给犯罪分子韩伏香,以此坑害我们众多案外人的合法债权。由此可见,用心何止险恶、毒辣!
我们11名案外人与韩伏香几乎同时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有强制执行案件。理应依法确认我们案外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我们案外人的民事判决书做出时间虽然在韩伏香的仲裁调解书之后,并不代表债权的发生也在调解书之后。判决做出的时间并不能影响法院判断本案权利或利益主体,相反韩伏香的虚假执行案带来的后果,直接影响到我们案外人债权的实现,我们案外人完全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的法定主体。
山西省高院复函中的这一“认为”,完全是文盲加法盲的枉法认为!
1、山西省高院在给长治市中院复函中认为:“······仲裁调解书并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你院报请的不予执行长治市仲裁委(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核准。”
省高院复函中的这一认为,纯属为韩伏香实施犯罪所得的“遮羞布”,韩伏香依靠该虚假调解书执行一案,不仅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特别巨大。特别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机关在社会人民群众中公正公平的庄严形象!
韩伏香的虚假执行案从2015年立案开始,至今已历时整整九年。九年来,因此案从长治市中院到省高院反复审理、反复报核、反复接待当事人。九年来,浪费了多少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至今该案仍在继续。这是其一。
其二、因韩伏香的虚假执行案,无期限的九年至今,导致三个重点民生工程项目不能正常运作,造成一千多户业主不能按时交接房屋、办理产权证,由此导致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其三、由于韩伏香的虚假执行案,无期限的九年至今,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借贷、建筑施工、农民务工等合同,产生了大量的诉讼官司。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潞城区8件,潞州区37件,长治市中院7件。
其四、由于韩伏香的虚假执行案,无期限的九年至今,导致我们众多案外人在长治市中院近两亿元的执行款,至今分文不能到手,致使我们众多案外人的家庭无法生活、无法生存!韩伏香的虚假执行案已把我们逼上了梁山!
试问:山西省高院执行局的主要负责人及办案人员,难道上述这些无可非议、铁的事实还不算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吗?
试问:在山西省高院执行局的主要负责人及办案人员的心目中,什么才算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山西省高院执行局为了韩伏香所谓“利益”,不惜罔顾上述权威法律硬性规定。八年来,就此案三番五次、百般“刁难”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妄想以时间来为韩伏香实施犯罪换取空间。
长治市中级法院面对山西省高级法院执行局的屡次复函,又不得不违背上述法律硬性规定,多年来对此案反复审理,反复上报审委会,反复报核省高院执行局,实属无奈、无策!又迫于我们无数次的问责,最终,不得不抛弃“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办案原则,做出驳回我们执行异议的(2020)晋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并在该裁定书中将三次听证会、三次审委会查清、定性的韩伏香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仲裁的事实,及所作出的不予执行韩伏香的执行依据“仲裁调解书”的《司法审查报告》等全部进行“规避”,违心引用省高院复函中的枉法“认为”,作为驳回我们众多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理由。对此,我们深深感到这既是长治市中级法院的“悲哀”,又是长治市中级法院的“耻辱”!
尊敬的冯军院长及梁荣组长:
山西省高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及办案人员,为何三番五次践踏、突破“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底线,目无党纪国法,执法犯法,屡次打着山西省高院的“招牌”,拼命充当韩伏香的保护伞?试问:这些人究竟收取犯罪分子韩伏香多少“黑心钱”?为何这样胆大妄为?三番五次否定长治市中院的三次《司法审查报告》?三番五次“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为何三番五次死保韩伏香的犯罪行为,帮其实施犯罪所得?
综上所述,我们众多案外人认为,山西省高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及办案人员的行为实属在从严治党,严惩司法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继续顶风作案”的典型腐败行为!
尊敬的冯军院长并梁荣组长:
望你们在百忙中对我们的实名举报引起高度关注与重视,责令贵院执行局严格依照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严谨的司法程序所查清的事实,及所作出“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报告》,依法裁定我们提起的“执行异议”所请!责令长治市中院立即依法将韩伏香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其刑责!以便彰显人民法院的神圣与法律的尊严!
特此举报!
2025年1月5日
免责声明:本文由当事人核实,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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